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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證書和標志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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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正確管理和使用BGFC頒發的認證證書和標志,特制訂本程序。本辦法適用于BGFC頒發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綜合業務部負責向獲證企業頒發或換發認證證書;項目組負責向認證部提出對誤用認證證書和標志、標識的處理意見;項目組向綜合業務部提交認證企業信息和證書信息表,由綜合業務部報送CNCA認監委和CNAS認可委備案;綜合業務部應保存
1目的
  為正確管理和使用BGFC頒發的認證證書和標志,特制訂本程序。
2適應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BGFC頒發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
3職責
  3.1 綜合業務部負責向獲證企業頒發或換發認證證書;
  3.2 項目組負責向認證部提出對誤用認證證書和標志、標識的處理意見;
  3.3 項目組向綜合業務部提交認證企業信息和證書信息表,由綜合業務部報送CNCA認監委和CNAS認可委備案;
  3.4 綜合業務部應保存所頒發證書的電子檔并對證書發放情況進行登記;
  3.5 綜合業務部應按要求向CNCA認監委和CNAS遞交報告。
4工作程序
  4.1 認證證書
  4.1.1 認證證書的基本內容
 ?。?)認證證書應包含以下內容(FM適用):
  a. 獲證組織的名稱、地址;
  b. 認證范圍;
  c. 認證依據的標準、技術要求;
  d. 認證標志;
  e. 證書編號;
  f. 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g. 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認證證書的內容包括:
  a. 獲證組織的名稱、地址;
  b. 認證產品組(或產品)名稱;
  c. 認證依據的標準、技術要求;
  d. 認證標志;
  e. 證書編號;
  f. 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g. 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4.1.2 認證證書格式
  根據獲證單位的需要,BGFC可頒發中文證書,具體格式見證書樣本。
  4.1.3 認證證書的有效期
 ?。?)產品類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森林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如果獲證單位愿意繼續延長證書的有效期時,應在證書期滿前三個月提出再認證的申請。
  4.1.4 認證證書的編碼
  BGFC-CFCC/PEFC-FM-XXXX
  BGFC-CFCC/PEFC-COC-XXXX
  BGFC-CNAF-XXXX
  BGFC-CFL-XXXX
  BGFC-GWP-XXXX
  BGFC-CTLV-XXXX
  BGFC代表機構簡稱,CFCC/PEFC標準名稱,FM代表森林經營認證,COC代表產銷監管鏈認證,CNAF代表無醛,CFL代表低醛,GWP代表綠色人造板,CTLV代表木材合法性。
  4.1.5 認證證書的頒發和認證企業信息和證書信息和備案
 ?。?)綜合業務部負責向獲證企業頒發或換發認證證書。
 ?。?)綜合業務部應保存所頒發證書的復印件并對證書發放情況進行登記。
  4.2 認證證書及標志、標識的使用與管理。
  4.2.1 標志、標識的使用方式
  標志、標識可采用以下幾種方式使用,在使用時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改變其樣式:
 ?。?)單獨使用BGFC的認證標志;
 ?。?)BGFC認證標志和國家認可標志一起使用:BGFC標志在左,國家認可標志在右;
 ?。?)在CNAS已簽署國際互認協議的領域,經CNAS許可,可使用國際互認標識。
  4.2.2 認證證書和標志的使用原則
 ?。?)認證證書和標志的使用
  對于森林認證:《中國森林認證森林經營》認證證書與《中國森林認證產銷監管鏈》認證證書是證明獲證單位的森林或木質產品符合《中國森林認證森林經營》或《中國森林認證產銷監管鏈》標準要求的一種證明文件。
  對于產品認證:產品認證證書是證明獲證單位的產品滿足相應標準要求的一種證明文件。
  其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只可用于廣告、宣傳、附帶聲明的產品運輸外包裝等,不可用于產品或其它會被理解為表示產品符合的情況。
 ?。?)認證標志只能由注冊認證的獲證方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出售、租用、借用。使用時,必須與獲證方單位名稱放在一起,并將證書注冊號標于標志的近旁。
 ?。?)BGFC每年要對獲證單位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可結合每年監督審核一并進行。
  4.2.3 認證標志的中止使用
 ?。?)當獲證方被暫停認證資格時,應立即停止使用認證標志,待BGFC做出恢復認證資格的決定后,方可繼續使用認證標志。
 ?。?)當獲證方被撤消認證資格時,應立即停止使用認證標志,并銷毀印有認證標志的所有材料。
  4.2.4 認證證書的補發
  當認證證書遺失或損壞時,獲證方需向BGFC提出補發申請,經BGFC綜合業務部核定,給予補發認證證書。
  4.2.5 認證證書變更的換發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獲證組織名稱、地址變更的,獲證方向BGFC提出換證申請。審查結果由BGFC綜合業務部書面通知申請者。在有效期內換發證書,證書的編號及有效期不變,但應注明換證日期。
  4.2.6 認證資格的暫停、變更、撤銷規定
  見《批準、保持、變更、暫停、恢復和撤銷認證》程序。
  4.2.7 對外公布
 ?。?)項目組填寫《證書信息和狀態登記表》發送給綜合業務部,由綜合業務部的IT人員在BGFC的網站上以信息公告的形式長期登載獲證單位的有關信息。
 ?。?)BGFC認證公告按批準、變更、暫停、撤銷等分類發布。
 ?。?)認監委認證企業信息和證書信息上報。由項目組填寫《認證信息報告表》,提交給綜合業務部,然后上報給認監委。
  4.2.8 聲明
 ?。?)以非法手段獲得認證證書或假冒偽造證書者,BGFC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BGFC對本機構所頒發的認證證書負責,綜合業務部負責有關處理記錄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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